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李味珍、李伊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李味珍、李伊雅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李林秀菊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貸款契約書。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