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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許滿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耀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900,000元,依法應繳納1,000元,聲請人已繳納500元,應再補繳納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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