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18,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榮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利息起算日意旨不明)。

二、相對人李榮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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