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鄭莛翰
相 對 人 蔡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怡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怡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號:14428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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