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64,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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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驛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旻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旻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附表所載2紙本票票號錯置,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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