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801,202407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聲請人葉芮鑫
相對人莊永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附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民  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2月6日
20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1
002
113年2月6日
13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2
003
113年2月6日
6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4
004
113年2月6日
42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