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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清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錦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涂錦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追索權之行使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依聲請狀所示,臺端同時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有重複請求之虞,請具狀更正。
三、依照民法第205條規定,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請具狀更正。
四、依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未包括違約金,請具狀撤回違約金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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