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89,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清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錦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涂錦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追索權之行使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依聲請狀所示,臺端同時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有重複請求之虞,請具狀更正。

三、依照民法第205條規定,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請具狀更正。

四、依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未包括違約金,請具狀撤回違約金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