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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顏素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黃惠君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3項: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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