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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段瑞芝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郭諺錦間給付訴訟費用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9330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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