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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73號
原告俞金雄
訴訟代理人何曜男律師
被告俞憲雄
俞登裕
俞登耀
俞登國
蔡孟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零捌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0,860元【計算式:(337-1地號面積418㎡×公告土地現值38,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425地號面積171㎡×公告土地現值38,900元/㎡×原告權利範圍2/5)=10,790,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12,848元,溢繳5,808元(計算式:112,848元-107,040元=5,808元),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准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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