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聲,6,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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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福昌

代 理 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閱覽本院112年度全字第85號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為防止債務人在假扣押執行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以達假扣押之保全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明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此一隱密性之要求,揆其立法意旨,在於保全執行效果,避免債務人於執行前獲悉而脫產。

是債權人為假扣押聲請,非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為假扣押執行同時或之後,不得預先通知債務人假扣押聲請情事,以貫徹保護債權人之保全目的。

三、經查,系爭事件固曾繫屬於本院審理,業經本院調取核閱屬實,惟已經駁回且尚未送達予聲請人知悉,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認假扣押之隱密性仍應予維持,不應使聲請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內容,縱該聲請業經駁回,仍得再為聲請;

且系爭事件業經駁回,亦難認聲請人之權益有何損失。

故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閱宗,即有涉及當事人隱密事項恐致有重大損害之虞,故依職權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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