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18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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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杰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恒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0,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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