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1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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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吳承宗
陳忠發

被 告 梁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4、1/5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承宗、陳忠發,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裁判費 1 吳承宗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土地面積11.48㎡×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75,716元 29,413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53.07㎡×公告土地現值25,317元/㎡×權利範圍1/4=335,893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152.79㎡×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1,007,726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92.85㎡×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612,392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74.93㎡×公告土地現值26,526元/㎡×權利範圍1/4=496,898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50.56㎡×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333,468元 合計 2,862,093元 2 陳忠發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分之1 土地面積11.48㎡×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60,573元 23,671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53.07㎡×公告土地現值25,317元/㎡×權利範圍1/5=268,715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152.79㎡×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806,181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92.85㎡×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489,914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74.93㎡×公告土地現值26,526元/㎡×權利範圍1/5=397,519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50.56㎡×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266,775元 合計 2,289,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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