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9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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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佘宗昌
佘智雄
佘宗仁
佘文彬
王舜仁
王舜翔
佘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及原告牆上之屋頂、雨遮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27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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