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群豐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1,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