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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克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謝宜軒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盈盛、方怡云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就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乙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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