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1,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冠睿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閣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閣立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黃珮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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