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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告王美慧
兼訴訟代理林慶福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欣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部分,本院將另行分案審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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