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8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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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4號
再審聲請人曾孝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
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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