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吳蕙妤 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1、000-2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3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編
號
土地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
面積625㎡×公告現值34,7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132=
164,299元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面積409㎡×公告現值34,7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132=
107,517元
高雄市○○區○○段00000 面積25㎡×公告現值34,700地號土地
元/㎡×原告權利範圍229/170
94=11,621元
合計283,437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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