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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告鐘登興
訴訟代理人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被告鐘有通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1,82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19.48+288.11+727.21+80.48+399.93)㎡×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權利範圍1/2=5,541,8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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