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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楊朝欽
楊錦江
楊惠貴
共 同
代 理 人 鍾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佳松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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