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
被告洪晟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木榮間113年度訴字第2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6 日
書記官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