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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黃忠仁
被 告 廖再壁
廖玉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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