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28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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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顏和南

顏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顏和南應將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顏陳金枝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張義正、張義男之債權人。

訴外人張義福(已歿,繼承人為訴外人張義男、張義正)於90年12 月5日以附表二所示地號土地為擔保向被告顏陳金枝借款,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顏陳金枝(下稱A抵押權)。

另張義正於90年12月5日以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為為擔保向被告顏和南借款,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予被告顏和南(下稱B抵押權,與A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被告二人之上開借款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為91年7月28日,請求權於91年7月28日即得行使,依此計算,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期間,而被告二人並未於5年除斥期間行使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張義男、張義正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然其二人均怠於行使權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張義男、張義正行使上開權利,請求被告二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880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論斷: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42條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執字第11784號債權憑證、附表所示土地之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除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認屬實。

經查,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為91年7月28日,系爭債權於91年7月28日即得行使,依此計算,被告二人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於106年7月28日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期間,而被告二人於系爭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後,經過5年除斥期間並未行使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於106年7月28日即已消滅。

又張義男、張義正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然其二人至今均怠於行使權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張義男、張義正行使上開權利,請求被告二人塗銷系爭抵押權。

故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880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一:
編號 標 的 設定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民國) 抵押權人 抵押債務人 共同抵押擔保金額 (新臺幣) 存續期間 (民國) 清償日期 (民國)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90年12月5日 顏和南 張義正 3,000,000元 90年11月29日起至91年7月28日止 91年7月28日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附表二:
編號 標 的 設定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民國) 抵押權人 抵押債務人 共同抵押擔保金額 (新臺幣) 存續期間 (民國) 清償日期 (民國)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90年12月5日 顏陳金枝 張義福 3,000,000元 90年11月29日起至91年7月28日止 91年7月28日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1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1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1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1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 2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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