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告陳怡伶
被告柯雅頤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