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74,2024070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告蘇姿云
訴訟代理人吳承晏律師
被告蔡一銘
訴訟代理人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葉憶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