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7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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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原告許靖芳

訴訟代理人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告林瑞田
訴訟代理人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部分為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移調字第25號成立之調解既判力所及,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30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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