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慶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家亨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