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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プリモ販売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藤井利幸
代 理 人 李禾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2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5月22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東京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5-NE-000051~85-NE-000070 股票 2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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