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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王俊丁
代理人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6月1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4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001 |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90-NE-0000000-00 | 股票 | 9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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