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李志超即陳幼連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6月27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D 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0000 0 股票 1 92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00000 0 股票 1 8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00000 0 股票 1 169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00000 0 股票 1 195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00000 0 股票 1 108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000000 0 股票 1 173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000000 0 股票 1 123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194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38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72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307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184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427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10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97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450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41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412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45 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322 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279 02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633 02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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