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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光華
代 理 人 張芸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於112年9月3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該公司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2年9月3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附此敘明:因「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屢有股票持有人以更名前未辦理集保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本院將下列問題函詢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㈠掛失股票明細表中所載股數是否為已將股票減資、盈餘配股增資等股數變動之因素納入計算之結果,何以聲請人即股東張光華如附表所示股票各為1,000股而無零股、㈡取得除權判決後,是否須變更股東名簿記載、㈢是否會代為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抑或由聲請人自行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辦理、㈣倘股票未遺失,而股票持有人死亡,任一繼承人是否得單獨持全體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問題。
經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月7日永豐金證股務代理部(113)字第229號函惠覆:㈠股票持股人無零股,且無須申請變更股東名簿、㈡實體股票持有人未辦理集保或該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皆與集保無涉,本公司亦無需通知、㈢任一繼承人可單獨持所有繼承人簽訂之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相關所需文件辦理股票繼承等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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