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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施冠東即杏春診所
被 告 嘉義縣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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