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1,簡,10,2012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鑫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合
代 理 人 歐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嘉義大學間工程施作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