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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吳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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