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3,簡,15,2014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吳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