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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葉駿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嘉監義裁字第 76-Z4B060156 號裁決表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9 準用第 236 條、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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