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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許文章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
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6頁)附卷可佐。
因原告於裁定送達後未於前揭期間內繳納裁判費(參本院104年5月22日紀錄科查詢簡答表3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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