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02號
原 告 林吉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 105年11月3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105年11月3日嘉監裁字第裁70-L00000000號裁決書表示不服。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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