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5,交,40,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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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40號
原 告 何文豊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5月3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不服被告民國105年5月31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105年5月28日上午8時25分許在嘉義縣溪口鄉157線成功路口闖紅燈,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警員攔停,警員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測試為「有酒精反應」,遂帶回溪口分駐所實施酒測。

於同日上午10時5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溪口分駐所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遂以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105年6月28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被告於105年5月3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因患氣喘積重狀態,當天並未喝酒,警方要求做酒測檢驗時亦配合酒測吹氣,只因該酒測器一直未能顯示酒測值,加上原告因氣喘症狀達不到警方要求標準就對原告提出拒絕酒測的告發,顯然依法無據,亦與事實不符,原告不服。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嘉義縣溪口鄉157線成功路口闖紅燈而將其攔查,經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測試為「有酒精反應」;

給予原告10幾次之吹氣機會,原告都無法測出數值,態度消極且不配合,告知若再不配合,就依法開立酒駕拒測罰單,並向其宣告拒測之後果,經向其知會多次後,原告依然不配合酒測,因此於10時5分對其開立酒駕拒測之罰單,並移置保管其車輛。

(二)綜上所述,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裁處原處分,於法應無不合。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2項、第3項、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後段規定、、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在文義上並未以駕駛人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為限。

蓋立法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1項第1款酒測,除處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所採吊銷駕駛執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處罰鍰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處罰。

再衡以人體內所可測得酒精濃度將隨時間經過而依代謝率逐漸下降;

倘駕駛人遭員警攔檢後,無論以積極、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以消極推諉方式拖延時間,致其體內酒精濃度隨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不但使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偏離實際攔停時之濃度,亦將嚴重耗損警員執行職務之時間、勞力成本,故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卻刻意以消極推諉或拖延接受測試時間之方式,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隨時間經過因身體代謝作用而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即已有違上開立法目的之達成,自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無疑。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採證光碟及光碟勘驗紀錄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至原告主張其未拒測,是因氣喘及酒測器未能顯示酒測值,才遭認定酒駕拒測等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在於:原處分有無瑕疵?

(三)經查: 1、本院當庭勘驗警員蒐證錄影光碟,其情形如勘驗紀錄及勘驗筆錄所載(本院卷第31頁、第35頁至第40頁),甲、光碟片檔名:M2U00872,影片全長30分17秒。

其大意為:⑴光碟時間00:04~02:53警員:先生待會對著這個吹管這邊持續吹氣,等到他逼逼 2聲就是已經完成測驗,來(警員將酒測器遞給原 告)。

原告:好,逼就是警員:逼2下,要逼2下。

原告:(以嘴對向酒測器吹管)警員;

沒吹風出來,都沒吹,這樣都沒跑(警員向原告說 明酒測器的顯示方式)我拿給你就好、你沒氣有沒 有?(另名警員向原告示範吸氣吐氣法)原告:(再次吹氣)警員:都沒有吹出來啦,叫你朋友來看,這樣連吹風都沒 有啊,快吹一吹較好處理,都沒吹風出來哩。

原告:吹到沒氣了,還沒有?吹到沒氣了。

警員:你若有吹氣時,吹氣的這個燈會亮。

原告:都已經吹2次了。

警員:就是要吹氣出來,重點要吹氣出來。

要連續吹4秒 、5秒(示範給原告看並說明)你都這樣,騙3歲小 孩。

⑵光碟時間:12:17~30:17警員:你吹5秒都不要停,4秒5秒都不要停。

原告:我剛才15秒、不然你來吹看有沒有5秒,看氣有沒 有那麼多?我有糖尿病、心臟病也有。

警員:這個和那個沒有關係,。

原告:我都已經有給她吹好幾次了,還要叫我再吹?警員:要吹風出來啊,都沒有吹風出來,來你吸一口氣吹 風出來(警員已拿妥酒測器要給原告吹)(另名警 員再對原告教導如何施行酒測)。

原告:我吹這樣人已經夠難過了。

警員:好啦,再一次,25給他攔下來,25就闖紅燈了,沒 帶證件給他帶回來求證,求證後確定他的名字,對 他施行酒測(警員在旁邊對他人約略說明事發經過 )來你不要坐著,你站起來,這樣氣積起來,來吸 一口氣再吹下。

原告:(原告再次吹氣)警員:都沒吹風出來啊,都沒吹風出去,根本都沒吹風。

原告:這風都沒出去,這風都從那邊出去了。

警員:(警員再跟原告示範如何測試)原告:至少4秒以上警員:你都沒有連續,來再來。

原告:我不要再吹那個了,我已經吹4次了。

警員(22:00):你如果拒絕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駕駛人拒絕酒測接受處罰如下 :1.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2.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就 是你停在外面那台、3.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 、4.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4項。

警員(26:32):我們都跟你說了,風要吹出來,你這樣 咄咄咄(台語發音)的,沒有辦法感應也沒辦法, …我們時間機會都給你,你吹不出來就是這樣而已 ,你看要再吹嗎?不然就是拒測給你處理。

乙、光碟片檔名:M2U00874,影片全長27:32,其大意如下:⑴原告(00:52起):原告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聲響。

警員:差一點,差不多這樣吹就對了,差一點,還要再長 一點就好、差一點點。

原告:喔,氣已經那麼大力下去了。

警員:不用吹那麼大力啦,慢慢吹就可以了,要持續(警 員在旁示範吹氣動作)。

原告:你這機器壞了。

警員:我們這一台剛檢修回來(警員再次示範吹氣動作)原告:(02:31起)原告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警員:這次就都沒有進去了,他都沒吹氣,你舌頭都頂在 管子這邊了。

原告:吹這樣也不行,吹那樣也不行,哪有辦法。

警員:要吹就照規矩吹,就像吹氣球那樣,吹一下就好了 ,不用吹那麼多次。

原告:(05:28起,原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 聲響)警員:沒吹,舌頭堵住了,舌頭堵住就吹沒有(警員再次 示範吹氣動作)。

原告:(05:51起,原告以口含住吹管)警員:(表示沒吹氣出來)原告:(06:02起,原告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 出聲響)。

警員:就沒風出來啊。

這是重測的聲音,要逼逼兩聲。

原告:(06:10起,原告以口含住吹管)警員:那個力都沒吹氣出來,吹得這麼辛苦。

你都一直ㄉ ㄟˋ那個力都沒吹氣出來,吹得這麼辛苦。

原告:我要酒測喔。

警員:(06:45)拒測權利告知,依法得處新臺幣9萬元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施 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警員:(07:23穿白衣男子向原告表示你根本舌頭都堵住 ,不然就那個)原告:我都有吹下去。

警員:不要跟我說那些,要就吹出來,不然就拒測而已, 吹風都吹無,舌頭都堵住。

原告:(11:37起,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聲 響)警員:連續,要連續,你不可以停。

原告:(11:57起,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聲 響)警員:你的氣斷掉了。

原告:(20:27起,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聲 響)警員:沒吹出來原告;

(20:34起,以口含住吹管後吹氣,酒測器發出聲 響)警員:你都沒氣出來。

警員:(22:46)不用吹了,扣車、罰9萬,吊駕照好了 、不用吹了。

是依上開錄影及譯文內容可知,員警於查緝原告闖紅燈現場已查知原告有駕駛系爭汽車及飲用酒精反應,而警員於上開溪口分駐所有提供瓶裝水供原告飲用,尚於過程中不斷指導原告吹氣之方式並加以示範,惟原告仍以自已之吹氣方式進行檢測,致無法完成酒測。

原告雖主張其因罹氣喘症無法配合酒測,惟氣喘發作與否並不會影響呼氣測試酒精濃度一情,有陽明醫院105年7月18日陽字第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26頁)可佐,是本件並無事證足以證明原告確因身罹疾患而無法配合吹氣,是本件原告消極不配合檢測之情,至為灼然。

六、綜上,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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