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5,交,6,20161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國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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