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5,交,66,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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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鄧慧鈴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8日
(本院收文日)提出起訴狀。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原告之書狀請更正如下: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同法第105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4款及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等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被告及訴之聲明等事項。

(二)本件起訴者應為【原告】而非聲明人,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而非相對人,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是本件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其所在地為「嘉義縣朴子市○○○路00號」,代表人為「劉英標」】。

聲明應更正為:「撤銷被告於105年7月19日所為之嘉監義裁字第76-GL0000000號裁決書」。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起訴書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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