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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侯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新臺幣二千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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