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訴外人李昭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 二、原告起訴主張:
- (一)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行經系爭路段為警方攔停後,其中
- (二)按「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
- (三)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三、被告答辯則以:
- (一)本件經原舉發單位查復「1.106年04年07日23時
- (二)本件原告雖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
-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另原告
-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
- (三)再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指出:主管機關『訂定
- (四)經查,本件員警攔停原告令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卻遭拒絕
- (五)依上,本件舉發員警於實施酒測當時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
-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爰由本院酌命應由兩造各負擔2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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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30號
原 告 李政達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 106 年 4 月10 日嘉監義裁字第 76-L00000000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處罰主文「一、吊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限於106年5月10日前繳送。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一)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二)駕駛執照吊銷後,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訴外人李昭芬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於民國106年4月7日23時42分許,行經嘉義市學府路及彌陀路路口處(下稱系爭路段),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攔停,警員認為原告有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遂以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106年5月7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嗣被告於106年4月1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行經系爭路段為警方攔停後,其中執行勤務之員警告知原告可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因原告駕駛的是自用小客車,故只吊銷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等語,原告因而拒絕受測。
然經原告前往被告機關繳交罰鍰時,被告所屬人員卻告知原告所有駕駛執照,含自用大客車執照,均會被吊銷,與員警告知之內容,截然不同。
(二)按「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定有明文。
本件因執行員警之錯誤告知,致使原告拒絕受測,而遭所有駕駛執照均吊銷,基於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原處分因違反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應予撤銷。
爰求判如聲明所示。
(三)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經原舉發單位查復「 1.106 年 04 年 07 日 23 時22 分李民向警方詢問可否拒測,警方第一次依規定告知拒絕酒測的四項法律效果,當下李民表示要配合警方進行酒測並給了李民一杯水為漱口用。
2.106 年 04 年 07 日23 時 33 分李民仍不配合警方進行酒測,於是警方第二次要求李民配合警方進行酒測,並依規定告知拒絕酒測的四項法律效果,但李民過程中仍持續通電話詢問是否要拒測。
3.106 年 04 年 07 日 23 時 37 分警方第三次要求李民配合警方進行酒測,並依規定告知拒絕酒測的四項法律效果,但李民沉默不語,顯然消極不配合警方酒測。
4.106 年 04 年 07 日 23 時 40 分警方第四次要求李民配合警方進行酒測,並依規定告知拒絕酒測的四項法律效果,但李民仍然沉默不語,顯然消極不配合警方酒測。
5.從 106 年 04 年 07 日 23 時許至 106 年 04 年 07 日23 時 40 分止將近 30 分鐘的時間,過程中李民口口聲聲說要配合警方進行酒測,但是在警方將要執行酒測時,李民一則拿起手機詢問親友是否要拒測等意見,一則沉默不語消極不配合警方酒測多達四次,顯然從頭到尾都沒有配合之意願,與行政訴訟內容中所提到,因警方告知法律效果有誤而選擇拒測云云,均與事實不合。
6. 當天李民所駕駛之動力機械屬於普通自小客車,並非職業大客車等特殊車輛,故而過程中本所同仁確實有告知只會吊銷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惟在上述分別四次將實施酒測時皆有告知四項法律效果。」
(二)本件原告雖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應吊銷原告之駕駛執照,係依據同條例第 68 條之規定,查該規定於 94 年 12 月14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略以:「汽車駕駛執照區分為輕型機車、重型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駛執照等,並於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再區分普通及職業部分,此係因應車輛分類所為之區分,各類駕駛執照應考資格雖有不同之經歷需求,但其考驗及格,獲准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則為一致,亦即經處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不論是否為取得較高等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均無可持其他等級車種駕駛執照再駕車行駛於道路之權利。
準此以觀,倘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致須接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乃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乃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見立法院公報第 94卷第 70 期院會紀錄第 138 頁)。
原告違規事實明確,故被告依法裁處亦無不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駁回其訴。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另原告持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等情,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4月28日嘉市警二交字第1060073106號函所附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過程光碟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另原告主張員警告知可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因駕駛自用小客車,故只吊銷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等語,原告因而拒絕受測。
詎料經被告所屬人員告知會吊銷原告所有駕駛執照,含自用大客車執照,此吊銷之法律效果與警員告知之內容不同,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在於:警員舉發程序是否符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相關作業程序規定?是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
、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次按同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再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指出:主管機關『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並以此作為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合憲之重要理由。
據此可認對汽車駕駛人,如其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
又既曰『處罰』,則其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
詳言之,該法律效果是受行政處罰所直接產生者,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
因此:1.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直接規定之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處罰鍰』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則非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無疑問。
所以『處罰鍰』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不在此範圍。
2.『吊銷駕駛執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謂『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係認其為行政罰,此部分可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
3.道交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經此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雖對汽車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究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以具意思表示為要素之單方行政行為,所作成之行政罰處分,自非『處罰』,不能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4、…汽車駕駛人以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從事交通活動,對於第三人之安全有造成危害之危險。
因此道路交通法令對汽車駕駛人有具安全駕駛適格之要求,此項適格包括對於交通法令之暸解及遵守。
苟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顯現出此項適格之欠缺,除著眼於過去違規行為之違法及可責加以非難之處置,此項處置具裁罰性外,另為使違規行為人增進其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如再從事汽車駕駛之交通安全而令其為一定行為,此下命行為並非在制裁違規行為人,而是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違規行為人,然非行政罰…第35條第4項原已有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102年1月30日修正增訂不利效果遠低於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立法者當無以此再作為處罰手段之意思…此種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自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針對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核屬行政罰,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限於『告知始得處罰』,舉發員警若在受處分人拒絕酒測前未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或就該拒絕酒測法律效果為錯誤之解釋,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足以動搖對原告之拒絕酒測行為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之合法性,該裁處即屬違法。
(四)經查,本件員警攔停原告令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卻遭拒絕之過程,業據舉發員警依法全程連續錄影,經勘驗當時採證光碟之內容概略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及譯文1份(本院卷第63頁至第84頁、第88頁至第89頁)在卷可稽: 1、影片檔名:PICT3375⑴全長:3:00⑵警員:我要說給你聽,不然到時候想說警察都沒跟我說, 只是叫我吹,他叫我不要吹,有可能這個狀況,我 跟你說,你若覺得你喝多,吹不過,拒測就是行政 罰,行政罰你知道嗎?你若吹下去,超過那個數字 ,就是刑法,就是這樣子,差在這樣子而已,拒測 罰9萬,吊銷駕照吊3年,3年後再重考,那是拒測 。
原告:那不可能啊,我一定要吹的阿。
2、影片檔名:PICT3376⑴全長:3:00⑵警員:問你第二次,請問你有要酒測嗎?現在時間106年4 月7號23時34分,你有要酒測嗎?一個是行政罰,一 個刑法,你若吹過,超過,是送法院,一個是行政 罰,我們開單開給你,9萬,你人可以走了,我們 車拖吊,移置保管這樣,駕照吊銷,吊銷3年後再 重考,你如果要吹的話就是一翻兩瞪眼,有過,就 開單子給你,你人就可以走了,沒有過的話就是公 共危險,刑法刑責齁,該送法院送法院,如果你拒 測的話,就是行政罰,就是我們剛剛跟你講的,罰 錢,跟駕照吊銷3年。
原告:我可以試吹嗎?警員:不可能,沒有這件事情。
警員:尼桑,看你啦,說第三次了,已經跟你說很清楚, 拒測跟吹,已經跟你說拒測差在哪裡了,這樣你了 解嗎?拒測我單子開給你,你可以走,罰9萬,駕照 吊銷,3年後再重考,你開汽車就是吊銷汽車,你 摩托車還在,只是你那個級距的駕照。
原告:我大貨車。
警員:哪有沒關係?你就開自小客車,你就級距而已,比 如你騎摩托車,就是摩托車,你若自小客車,就是 自小客。
原告:貨車咧?警員:貨車沒有,貨車沒關係,你又不是開貨車,你現在 不是開貨車,你聽懂嗎?你自己做個裁量,一個是 行政罰,行政罰就是罰錢,9萬繳一繳,我9萬繳一 繳之後,我駕照吊銷,自用,自小客車被吊銷之後 ,再來,就道安講習,至少要3小時上去,3~4小時 以上的,就去監理站聽課而已啦,刑法的部分就是 你吹下去,那個數字跑出來。
3、影片檔名:PICT3377⑴全長:3:00⑵警員:是送法院,也是開單,這樣而已,但是看你這個情 形,你可能喝厚酒吧?你若厚酒,ㄟ,當然我已經 你說了,要吹不吹隨便你,厚酒當然你一定要較厚 的阿,這是你的權利,我要跟你說清楚,這樣你了 解嗎?看你的建議,再給你一分鐘,一分鐘之後我 就給你拒測,基本上,基本上,基本上啦,若今天 是我的朋友對囉,我叫他直接不要拒測,直接拒測 不要(語意不清)。
原告:(原告手機來電,與對方通話)。
警員:(00:45)來你現在要吹嗎?啊?那個權利最後一次 給他宣讀,再給他念一下,來,李政達先生,來, 跟你宣讀你的權利,現在第三次跟你講,現在時間 106年4月7號23時38分齁,來,跟你講齁,你如果 酒測不酒測的話齁,拒測的話,拒測的話齁,來跟 你講,第一點,處以新臺幣9萬元罰鍰,第二,車 輛當場移置保管,三,吊銷該駕駛執照,3年內不 得再考領齁,四,施以道安講習4個小時,4小時, 來,跟你宣達第三次齁,請問你要酒測嗎?原告:(原告拿起手中礦泉水飲水)警員:已經跟你講3次齁,如果你不要,我就直接給你拒 測了,你有要吹嗎?蛤?李先生?你也是要說要或不 要阿?你要吹不要吹你自己決定,你自己電話說怎 樣?看你,你若喝厚酒,你自己心裡,我的建議, 我不會強逼說,我不會強迫你說一定要吹,還是說 你一定不要吹,但是一個是行政罰,行政罰就是罰 錢,沒事,你若吹下去,超過,就送法院,一條公 共危險前科,一樣要再罰錢,一樣阿,2個月6萬, 看他阿,駕照一樣要吊扣阿,看你的酒測值多少對 啦,來,先生,已經跟你講3次齁,請問你要酒測 嗎?如果你不酒測我當場直接給你拒測齁?你講個話 咧齁,不然你這樣一直沉默下去,我直接拒測,這 是你的權利齁,你要吹嗎?你從來下到現在已經30 分鐘了,該有的時間我們都給你囉,叫我們給你方 便,你也要幫忙一下齁,你不是說要給我們配合? 你喝2罐喝完了。
4、影片檔名:PICT3378⑴全長:3:00⑵警員:拒測,拒測啦齁,來,先生,跟你講齁,現在時間 106年4月7號23時40分齁,已經宣達第四次齁,來 ,如果你拒測的話,一,處以新臺幣9萬元罰鍰, 二,當場移置車輛保管,三,吊銷駕照3年不得再 重新考領,四,施以道安講習4個小時齁,已經跟 你講第四次了齁,你有要測嗎?你如果不測直接拒 測,這是你的權利齁,你有沒有要測?拒測囉?來, 直接現場拒測。
原告:(保持沈默)警員:(00:46,機器列印出紙張)來,證件先還你,( 後警員又將證件取回)(警員以無線電通話)。
原告:所以我現在拒測。
(五)依上,本件舉發員警於實施酒測當時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9萬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3年後才再考」、「道路安全講習」,是舉發員警在原告拒絕酒測前已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自可認定。
惟「吊銷駕駛執照」依法係指「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已陳述如上。
然原告詢問持有大貨車駕照時,舉發警員誤向原告解釋「你那個級距的駕照」、「你就開自小客車,你就級距而已,比如你騎摩托車,就是摩托車,你若自小客車,就是自小客。」
、「貨車沒有,貨車沒關係,你又不是開貨車,你現在不是開貨車」等語,使原告誤信僅吊銷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級距之駕駛執照,而與其持有之「大貨車」級距駕駛執照無涉,舉發警員上開告知,實有違法之疏失。
從而,本院參諸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依上開事證乃認本件舉發之程序,因有未正確告知原告拒絕酒測所應遭吊銷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為「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之瑕疵,被告就以原處分裁罰原告「吊銷駕駛執照(含有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即屬違法,核堪認定。
至於原處分就已告知罰鍰9萬元及依法無庸告知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予以裁處,則仍屬適法。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24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惟原處分未審酌舉發程序有上開瑕疪,仍予裁處「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於法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爰由本院酌命應由兩造各負擔2分1,故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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