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2號
原 告 蕭人綜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 106 年 3 月 30 日嘉監義裁字第 76-L00000000 號裁決表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9 準用第 236 條、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