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6,交再,2,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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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羅國峯
被 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本院 106 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徵新臺幣 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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