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6,簡,18,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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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二群
代 表 人 楊政忠
訴訟代理人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朱盈嬑
被 告 呂俊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呂俊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

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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