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6,簡,3,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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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步超
上列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

本件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並非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元,應再補繳1,700元。

如不願補繳,欲撤回本件訴訟,則請檢附繕本具狀表明撤回訴訟及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即2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

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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