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6,簡更(一),1,2018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貞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吳青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8日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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