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7,交,1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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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號
原 告 蔡桔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原告之書狀請更正如下: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同法第105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4款及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等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起書狀原告欄及具狀人欄均僅有「蔡桔龍」,證物一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行為人尚有「張佶臻」,請確認原告為何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之狀紙僅檢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未檢附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所裁決之裁決書到院。

(四)本件交通裁判決事件之被告,應為開立裁決書之機關,若裁決書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所開立,則被告應更正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其所在地為「嘉義市○區○○○路000號」,代表人為「張桂霖」】。

(五)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通常均係以裁決書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

請於聲明欄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六)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起訴書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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